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证明问题,一般需要提供银行还贷的记录
单以证明还贷的时间,还要提供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
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掌握。一是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
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
产还贷,而不必刻意区分还贷的资金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民法
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
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
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
的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
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
如果没有反证推翻,一方无须提供特别的证据来证明是用夫妻共
同财产偿还的贷款。实践中有些错误认识,即认为夫妻一方还贷
时应当保留银行的转账记录。其实这并无实质意义,无论是以哪
一方的名字偿还的贷款,只要还贷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均属于共同还贷。因为夫妻双方的分工协作不同,即使女方为全
职主妇,但在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务的操持上付出了更多的
时间与精力,如果恪守以谁的名义偿还的贷款,以银行转账记录
为证明依据的话,无疑对于女方是不公平的。二是看夫妻之间是
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的约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已经约定
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约定,则分割
上述不动产时,否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适用。
换句话说,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即视为夫妻共
同还款,无须提供特别的证据加以证明,否认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认为贷款是一方父母偿还的,应当
提供父母的还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