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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发布者:吕飞婚姻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1日|分类:税务 |2664人看过


委托代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企业财务问:我公司是家具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20 7 月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乙公司销售家具,当月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吕飞税务律师回答:公司委托代销商品当月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未发生,但如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也需要确认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单位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视同销售货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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