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作为公司投资人,其目的就是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的盈余,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依据自己的出资享有获取红利的权利,股东之间分取红利的比例应当与股东的出资比例一致。也就是说,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即股东的收益权,该权利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剥夺。所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是指按照股东实际已经缴纳的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实缴出资比例相同的股东获取红利的比例相同,实缴出资所占比例较大的股东,获取的红利比例也会较大。
但是,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则可以不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这表明,公司如何向股东分配利润,决定权在股东,由股东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但在很多公司,股东并不能顺利拿到所期待的分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问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知:股东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从实体上公司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停留在法律规定的抽象层次上,无法具体实现。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人合性的公司.《公司法》允许股东比较自由地制定红利的分配方案与股份的认购方案,凡红利的分配方案与股份的认购方案为全体股东所一致认可,法律并不剥夺股东的自由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全体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来确定对红利的分配方案与股份的认购方案的认可,一般来说,是以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方式写入公司章程,或者有股东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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