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华德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有效吗

发布者:史华德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9日|分类:公司法 |717人看过


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侵犯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一直存在争议。鉴于《公司法》第71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法律所规定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并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则。

从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的司法观点来看,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应当认定为可撤销而非无效。早在2003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1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该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对于无权处分情况下合同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路径,可以得出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能归于无效的结论。这是因为《公司法》第71条条文文本进行了两处法律拟制,即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以及(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的权利主体是股东,股东当然有权处置其所持有的股权。只不过这种处置行为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人合性因素而受到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约。因此,股东处置其股权,即使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无权处分。何况即便是无抆处分,依照《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亦不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单纯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并不无效。

如果原告股东以侵害其优先购买_权为由诉请确认相关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参照前述司法解释的意旨,该诉请也不应予以支持。何况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法律明确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公司法》第71条明确规定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第72条规定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其他股东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实践中,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根本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者伪造相关决议使得股权转让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相关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的事实,在合理期间内(参照司法解释1年的规定)未行使撤销权的,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保护已经形成的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应当认定其撤销权已经经过除斥期间而消灭。_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27条曾对损害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采无效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广受批评。最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又重新回归了撤销权路径,其第2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司法解释对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规定了30日和1年两个除斥期间,应予以注意。

在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转让股东的“反悔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