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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发布者:史华德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09人看过


彩礼主要是指男方为达成结婚的目的’在订立婚约时给付女方的金钱或者财物。在生活中通常是由男方父母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女方一笔价值不菲的财产’双方成功缔结了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女方所有。虽然社会各界对彩礼批判的声音很大,但是给付彩礼在我国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近年来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某些地区基于当地的习俗和文化,当事人对彩礼的数额还会选取“长长久久(9999元)“,”万里挑一”(10001元)或者“十万里挑一,,(100001元)等有代表意义的数额。如果一方索求的彩礼数额较大,另—方家庭往往倾尽积蓄甚至负债为孩子准备彩礼,这也就导致夫妻双方一且离婚一定比例的男方会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

彩礼与赠与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彩礼并无一个统-的标准,但认定标准在以下几个方面亦存在共性:

1.彩礼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因此是否属于彩礼,法院往往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判断,彩礼通常具有非常浓厚的地方风俗特色,独特的数额和独特的给付形式都可能被认定为彩礼。如在某些地区,订婚宴席就可能被认定为彩礼。

2·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彩礼的前提是要有“婚约′,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赠予对方财物’或者双方父母赠予对方的财物,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予,不能认定为彩礼。

3,彩礼数额一般较大。彩礼数额与当地生活水平相比属于大额支出,除了大额金钱,房子、车子、金银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通常也被视为彩礼,如果只是烟酒零食等低廉小物品不应视为彩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订婚仪式上男方给付的“改口钱,,“压鞋钱,’也有被法院认定为彩礼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在司法实践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已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 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并未完全按照该条司法解释处理。即不能一味地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共同生活的情形纳入本条适用范围,而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 ,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 ,很有可能导致未婚女性未来寻找配偶的难度增大。故可以在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形进行限定的情形下,酌情准予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的一方获得彩礼的所有权,不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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