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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在离婚后可以撤销吗?

发布者:史华德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 |110人看过举报


很多夫妻为了尽快离婚,往往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就财产处理做出很大让步,或赠与对方,或赠与孩子。但离婚后一段时间后逐渐冷静下来又感觉财产处理不够公平,由此产生了撤销当时财产处理的想法,希望通过诉讼方式就财产重新进行分配。这种情况下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与其他民事权利行使规则相同,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同样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6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千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入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男女双方在离婚程序中以协议方式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信守。 协议作出后,一定程度上,男女双 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 因此,登记离婚后如双方在 协议的履行中发生纠纷,自然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争议。 此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一 )》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赋予双方起诉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 权利,是因为双方自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是内部约定,其法律效力未经实质审查认定,结合离婚过程中双方关系紧张,不能排除出现阻碍协议合法性的情形出现,必须预留嗣后予以司法救济的途径。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当事人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 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了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 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 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 协议,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此处的法律约束力只是针对身为协议当事人的男女双方而言。该协议是双方之间 的内部协议, 并无对外效力。 同时, 该法律约束力不等于法律效力。 在涉及协议效力的诉讼中, 究竟协议是有效、 无效还是可撤销, 需要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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