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法定继承制度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伦理亲缘观念,主要包括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两大方面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是法定继承的基本内容: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规定两种继承顺序,就要求继承人严格按照继承顺序继承。同一顺序内,各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不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同时继承,当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方能继承。另外,《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考虑实际情况,对法定继承所作的一种完善性规定。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财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地位,而是通过代位继承制度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代位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如果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后死亡,则因继承已经开始,遗产已经为被代位人取得,只是尚未来得及分割遗产。此时,只发生转继承而无代位继承,即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承受。转继承实际是按照一般的法定规则来处理的。
2. 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不仅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还包括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被列为被代位人后,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
人的子女而非其晚辈直系血亲,除子女、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其他继承人不发生代位继承。应特别明确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同时代位继承。
4. 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在遗赠中也不发生代位受遗赠。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通过遗嘱指定了子女以外的人作为继承人,该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在遗嘱人死亡后,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通过代位继承继承遗产。这是因为遗嘱中制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予立遗嘱人死亡,将会导致遗嘱失效。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不能根据遗嘱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