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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房子该如何分割?

发布者:史华德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299人看过


随着 房地产市场高企, 房产大幅增值, 房产在大部分普通家庭资产中均占有极高的比例, 房产分割背后的利益牵涉愈大。 离婚案件中有关房产分割的争议数量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 争议分歧也越来越强烈。

婚前按揭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依据现行法律和法理, 婚前一方按揭购置房产, 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离婚时房屋该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 分析如下。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办理婚姻登记之前一方用个人的婚前财产且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置的房屋,并于婚前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将该房屋登记于个人名下,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的,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购房人因购置该房屋而办理的银行贷款同样属于其个人债务。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 该房屋应属于购房者的婚前财产。

尽管从表面上看, 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是在为房屋产权的完全取得作积极贡献, 但从法律意义上讲, 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仅仅是协助购房一方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不能改变按揭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法律性质。 因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置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 同时应当给予另一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对于没有或没有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由千所有权的归属状态尚处千不确定状态, 人民法院不宜在财产分割案件中以判决的形式对所有权进行认定,否则有可能造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7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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