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史华德|时间:2023年10月19日|5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尹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华德,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XX飞
原告尹XX与被告宁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审判员叶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华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XX飞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XX飞向原告尹XX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7日到实际清偿之日,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7日,被告以采购材料需支付货款,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于2020年8月26日前归还,如到期未归还,每月按借款金额的3%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宁XX飞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今借到尹XX5万元整,用于材料采购,借款期11个月,于2020年8月26日前还款,到期不归还,愿意按每月3%利息支付,只到还清。
另查明,2019年9月27日,原告名下农业银行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显示:转支5万元、宁XX飞湾谷6#木门款。
以上事实,有借条、农业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借条、转款交易清单等证据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宁XX飞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XX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尹XX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宁XX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XX借款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