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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1与施X2、施X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史华德|时间:2020年09月01日|2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施1,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X,北京XX律师。
被告:施X2,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施X3,女,194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施X4,女,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施X5,女,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杜X1,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杜X2,女,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施1与被告施X2、施X3、施X4、施X5、杜X1、杜X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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