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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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喻欢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6日 1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XX,女,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江苏XX律师。

被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南通崇川区中南世纪城XX。

法定代表人:冯XX。

被告:冯XX,男,198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XX与被告南通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冯XX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喻X和被告冯XX(亦为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培训合同;2、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未培训课时的退费款560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8月向被告支付了5980元,为其孙XX琀报名培训艺术课程,共计192课时,尚余180课时未上。被告从2019年8月起无故停课至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辩称


两被告共同辩称,原告小孩是在大生校区上课,因担心家长到该校区闹事影响上课,遂于2019年8月发出公告安排该校区学员去中南XX及其他合作机构上课,但中南XX实际并未接收其他校区的学员,都是分流到其他合作机构上课,也同意按实退费但目前经济困难。此外,两被告财务是有区分的。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收据、校宝家APP截图,被告认可其形式上的真实性且未提出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原告徐XX为王XX报名在南通“大生”校区培训舞蹈课程,并向被告XX公司支付了培训费5980元,被告XX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其上载明内容包括:1、共计192课时,有效期2年;2、课程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开课后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不退费、不折现;3、开卡后超过有效期所剩课程作废,因特殊原因不能上课的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短一个月,最长三个月。王XX在校宝家APP上显示剩余课时为180课时。此外,被告XX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被告冯XX。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案涉收据,原告徐XX与被告XX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XX公司无合法事由单方变更上课地址及授课机构,亦未与原告就合同变更事宜协商一致,被告XX公司这一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解除上述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本院注意到,案涉收据记载了“课程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内容,此系被告XX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且排除了原告的法定解约权利,亦无证据证明缔约时被告XX公司对此做过特别提示,故该条款应为无效。双方合同关系解除后,被告XX公司应当依法向原告退还未销课时的培训费用。原告主张的计算方法为:5980÷192×180=5606.25,于法不悖,本院照准。被告冯XX作为被告XX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他自己的财产,故依法应对被告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徐XX与被告南通XX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解除。

二、被告南通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徐XX培训费5606元。

三、被告冯XX对被告南通XX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喻欢律师,江西高安人,毕业于江苏科技大学,非法本,一路走来,自学自考,船厂做过焊接工程师,工地做过一级建造师,“半路出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上海段和段(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