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喻欢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6日 2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XX,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顾X,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顾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顾X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9000元,后被告偿还7000元。2018年2月1日,原告起诉被告,被告于2018年3月12日出具还款协议书,承诺每年向原告还款1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还款。
被告辩称
被告顾X未应诉答辩。
原告刘XX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2018)苏0602民初658号民事裁定书、还款协议、微信截图作为证据。被告顾X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认定,原告刘XX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原告方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8000元,后被告陆续还款,截至2018年1月尚欠32000元未归还。2018年1月,原告刘XX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被告顾X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确认被告顾X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在三年内还清所有欠款。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顾X至今未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原告已履行了30000元的出借义务,被告出具还款协议后,仍未按照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刘XX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顾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刘XX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被告顾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