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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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项目邀请招标情形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9日|分类:经济仲裁 |621人看过


应当公开招标,除非属于《招标投标法》第11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1款: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招标投标法》第11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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