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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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投标有限期内完成的处理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9日|分类:经济仲裁 |362人看过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第2款: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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