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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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后缺陷责任承担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8日|分类:抵押担保 |346人看过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第9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否则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可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即使该缺陷并不影响使用,承包人也应按照约定或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维修,直至符合为止。发包人擅自使用,产生工程质量视同验收合格以及不能以质量存在缺陷对抗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请求的后果,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质量缺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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