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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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8日|分类:经济仲裁 |715人看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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