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杨士栋律师
执业资质:1310120**********
执业机构: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8日|分类:经济仲裁 |343人看过
非必须招标项目,且未经招投标程序的,不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应当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