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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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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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合同下工程款最终结算依据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8日|分类:经济仲裁 |343人看过


非必须招标项目,且未经招投标程序的,不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应当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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