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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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土地征收拆迁诉讼主体区别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400人看过


土地征收过程中,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作为土地实际使用权人的村民,各自可就自己对土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主张权利。村民以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起诉征收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定的内容仅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此外,土地征收过程中,与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或行使相关联的是土地征收决定、限期搬迁决定、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等行为,以及对相关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等事项,土地使用权人如对上述行为或事项不服,可依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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