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均要求求职人员提供上家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以便了解求职者在原单位的相关情况,用于判断其与招聘岗位的是否匹配,往往也据此作为是否录用的依据之一。因此,对劳动者来讲,离职证明具有很大作用,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也有可能阻碍劳动者寻找新工作。
因此,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也作出了专门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作为劳动者如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自身存在经济损失,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其主张也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