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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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与支付货款(先履行抗辩权)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1584人看过


开具发票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出卖人对买受人已支付的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其法定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不决定合同的类型,主要是用于辅助主合同义务,确保合同能够完整地履行。出具发票便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财务管理制度而产生的。

其次,先履行抗辩权应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成为违约救济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等关系的义务;2、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最后,未履行附随义务并非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货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仅仅是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依前所述,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果不是对等关系的义务,仅仅是未开具发票就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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