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章争夺(法定代表人VS公章控制人)。“人章争夺”的情形是指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控制人非同一人的情形,两者争夺公司诉讼代表权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不论公章是否经工商备案,在发生“人章冲突”的情况下,均应以“人”——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若仅持有公章,而无证明持章人有公司授权持章代表公司意志的证据的,则持章人无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
2. 人人争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VS股东会选任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东会选任产生后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人人争夺”的情形是指发生原法定代表人不认可股东会决议且未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办理工商变更,以致工商登记与股东会选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时存在,并产生公司代表权争议。在发生“人人冲突”的情况下,应以股东会决议为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意志的变更,股东会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诉讼意志代表人。
3. 章章争夺(公章控制人VS公章控制人)。通常情况下,公司仅使用1枚公章,且须在工商部门备案,但有些公司实际上使用2枚或2枚以上公章。“章章争夺”表现为不同利益股东或高管分别持不同的公章争夺公司诉讼代表权的现象。审理中出现“章章冲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商备案的公章与未备案的公章冲突;二是2枚或2枚以上均未在工商备案的公章冲突。“章章争夺”情形下的公章是否能够代表公司,认定的关键是审查公章的授权有效性问题。具体可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工商备案公章与未备案公章冲突情况下,在无新的有效决议作出相反证明时,备案公章视为公司授权;二是未经工商备案的公章冲突情况下,需有公司有效授权证据作为认定依据。
4. 特例:无人代表公司意志。除上述3种类型外,实践中还存在无人代表公司意志情况下公司诉讼代表人的确定问题。主要是指有些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逃,涉该公司的各种诉讼往往会蜂拥而至,公司又无人代表应诉,影响诉讼进程和地方稳定。对实际上符合破产条件或者应当进行公司清算的企业,宜启动破产程序或清算程序,有利于一揽子解决纠纷,减少采用单个诉讼方式解决群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