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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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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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269人看过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9)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10)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1)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13)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9条,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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