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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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8日|分类:工程建筑 |430人看过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但第二十九条对商品房消费者所享有的物权期待权所作的规定属于第二十七条的例外性规定,在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即可排除对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同时根据《工程价款优先权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及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亦可得出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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