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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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的“痛快”发言后的责任

作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1次举报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微信群中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对其他成员的询问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有些言论确易引发对“泄愤对象”猜测和误解,损害群内成员对其的信赖,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行为人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最后忠告: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其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在微信群里给与语言泄愤,以免承担违法后果。

双证律师,专利代理师,本人同时为中级经济师,并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执业14年来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