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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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的“痛快”发言后的责任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9日|分类:公司法 |300人看过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微信群中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对其他成员的询问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有些言论确易引发对“泄愤对象”猜测和误解,损害群内成员对其的信赖,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行为人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最后忠告: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其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在微信群里给与语言泄愤,以免承担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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