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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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纠纷相关司法实务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1日|分类:工程建筑 |3100人看过

1、建设工程纠纷or承揽纠纷?

在司法实务中,土石方合同关系有时被定性为承揽合同,也有被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的规定中明确,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承揽合同纠纷会否定优先受偿权,而没有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的,则容易被认定为承揽关系。
事实上,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而土方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土方工程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法律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因此,无论所谓施工主体是否具备施工资质,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更为符合。
2、土石方量的计量依据
1)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项目特征描述:土壤类别、弃土运距、取土运距。
(2)挖一般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m3”计算。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项目特征描述:土壤类别、挖土深度、弃土运距。
(3)挖沟槽土方、挖基坑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按体积“m3”计算。基础土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项目特征描述:土壤类别、挖土深度、弃土运距。
(4)冻土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开挖面积乘以厚度以体积“m3”计算。
(5)挖淤泥、流沙,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m3”计算。挖方出现流沙、淤泥时,如设计未明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其工程数量可为暂估量,结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现场签证确认工程量。
(6)管沟土方以“m”计量,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以“m3”计量,按设计图示管底垫层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无管底垫层按管外径的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不扣除各类井的长度,井的土方并入。管沟土方项目适用于管道(给排水、工业、电力、通信)、光(电)缆沟[包括人(手)孔、接口坑]及连接井(检查井)等。有管沟设计时,平均深度以沟垫层底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无管沟设计时,直埋管深度应按管底外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的平均高度计算。
如果存在争议时,当然涉及双方或各方对最终方量达不成一致,而此时,需要在各方的合同暂定量的基础上,对方量进行调增或调减。土石方收方记录、工作联系单证、工程签证等双方联络证据,同时还有类似于现场踏勘等方式对争议量部分进行简单协商。而最基础的材料诸如提供原始地貌方格网与施工完成面方格网,则尤为重要。
由于涉及到大量专业性判断问题,如果双方就土石方量存在较大分歧,而法院又无法按照常规方法对总量进行认定,此时就会必然通过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来处理。
3、鉴定意见的瑕疵 
鉴定机构根据双方提交的所需鉴定材料证据完整性及双方认可的鉴定材料,作出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选择性意见 ,而推断性意见往往会受到是否能够采纳的窘境,根据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11鉴定意见一项中规定:“5.11 .1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5. 11 .2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出确定性意见。5.11 .3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应作出推断性意见。5. 11 .4 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又不明确作出决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采用”。
  土方工程易受地理位置、地质条件、土壤类别、季节变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属于前期耗时长、成本难控制的分部工程。双方就土方工程产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因施工环境变化下,变更施工方案后是否应增加及如何确定价款。同时还会受涉及到土方工程量的计量规则,市场价与定额价的套用,土方外运事实及外运运距的确定等等诸多事宜,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之间的资料收集、固定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必要的证据固定也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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