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释义:LPR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外文缩写简称,全拼为Loan Prime Rate。2、沿革:2013年10月,我国正式推出LPR作为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参考,LPR最初叫作贷款基础利率,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央行指定报价行,各家报价行报出本行贷款基础利率,央行指定发布人对各家银行报价进行加权平均后发布,作为金融机构贷款定价参考,其他银行贷款利率可在此基础上加减点生成。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15号公告,在报价频率、报价方式、期限品种、报价行数量、新LPR在贷款定价中的应用,以及新LPR应用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等方面对LPR进行了改革,并且直接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意味着LPR正式取代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3、最早入法: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取代了沿用已久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立法趋势:202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66条【金钱债务中违约损失的计算】第1款规定,因不履行租金、价款或者报酬等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非违约方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请求违约方赔偿自约定支付日至实际支付日之间的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根据该规定,当违约方不履行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而当事人对于如何计算约定支付日至实际支付日之间的逾期付款损失未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的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根据以上规定,金钱债务须以支付货币的方式履行,而非金钱债务须以交付物、行为、智力成果等非货币方式履行。具体合同适用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纠纷、涉金钱债务等案件中,如果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各方对于违约没有具体约定时,以“违约行为发生时”的LPR标准为基础,计算期间为“约定支付日至实际支付日”,而实际支付日的应有含义为实际本息全部支付日止。同时,逾期付款损失以应付款为基数,从应付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至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