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公司债欺诈发行案、也是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证券纠纷案件“五洋债”二审结果已出,浙江高院宣布二审维持原判,而为此次债券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将承担5%的赔偿责任。
2015年8月,五洋建设发行了公司债“15五洋债”,规模8亿元,期限2+1年,第二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一个月后,五洋建设发行了第二期公司债“15五洋02”,规模5.6亿元,期限5年,第三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两期证券的承销商均为德邦证券。2016年1月7日,五洋建设因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被浙江省证监局出具责令改正的决定书。2016年12月起,五洋建设因涉及项目工程类纠纷,多次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五洋债”、“15五洋02”被停牌,信用等级也由AA级被下调为AA-级。2017年8月,五洋建设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8年,五洋建设也拿到了证监会史上“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2020年3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通知相关自然人权利人(不含机构投资者)向法院登记。6月12日,杭州中院发布《关于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自然人投资者登记名册的通知》,确认经身份审核,有466人符合参加代表人诉讼的自然人投资者身份。6月22日,杭州中院发布《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推选方案》。9月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包括本案代表人诉讼在内的共计24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关于锦天城的民事责任,杭州中院认为:锦天城作为本次债券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未对重大合同及所涉重大资产变化事项关注核查,对不动产权属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发现可能影响五洋建设偿债能力的法律风险,因此,锦天城未勤勉尽职存在过错,考虑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的原则,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2020年7月15日,“五洋债”一审开庭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其中第29条【债券承销机构的过错认定】规定:债券承销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关于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判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1)协助发行人制作虚假、误导性信息,或者明知发行人存在上述行为而故意隐瞒的;(2)未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则开展尽职调查,随意改变尽职调查工作计划或者不适当地省略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步骤;(3)故意隐瞒所知悉的有关发行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意愿等重大信息;(4)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相关债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已经产生了合理怀疑,但未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5)其他严重违反规范性文件、执业规范和自律监管规则中关于尽职调查要求的行为。
在强调中介机构责任的情况下,对于最终赔偿责任的比例缺乏具体依据。同时,如果在虚假陈述成立、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事实存在且成立的情况下,中介机构不承担连带而承担比例责任的依据同样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