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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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中“红旗”原则的适用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5日|分类:知识产权 |2563人看过

“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权行为或侵权内容的存在后才有义务采取措施,如删除、屏蔽或是断开链接等。如果在明确知道侵权事实后,仍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则需要承担责任。“避风港规则”来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其基本内涵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在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避风港规则”又称为“通知+删除”规则。“避风港规则”是互联网侵权案件中的基础规则之一,比如新浪微博的用户在新浪微博上传了一张侵权图片,新浪微博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采取了删除措施,那么新浪微博就无需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责。

“红旗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避风港规则”的补充和限制,是指当侵权事实显而易见,像“红旗一样飘扬”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假装看不见,或者以不知道侵权为由推脱责任。即在按常理和应尽的基本审慎义务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却不删除链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删除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红旗原则”中合理注意义务的影响因素包括以下几点:

1、网络平台运营方向与侵权内容的相关程度

一般而言,单一内容方向的平台基于其专业经营模式,相对熟悉相关领域的行业惯例,自然对相关内容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如视频类网络平台之于视听作品,音乐类平台之于音乐作品、制品。

2、网络平台是否对上传内容进行分类

如网络平台对上传内容进行内容划分与分类,其理应对侵权发生风险较高的“电影”、“电视剧”、“动漫”、“番剧”等类似分类下的内容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3、所涉作品的类型、知名度

诸如视听作品、音像制品、实体出版物等专业性强、创作成本高的作品,权利人基本不可能授权网络用户免费将其作品完整上传至网络平台中,网络平台自然对此类作品所涉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注意义务。

4、所涉作品的知名度、是否处于热播期

作品的社会知名度越高或正处于热播期内的,侵权行为更易于被感知、发现,因此网络平台应对此部分作品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5、侵权内容相对于作品的完整程度

根据一般经验法则,相较于提供作品片段,提供完整作品的侵权行为更易于网络平台在审核中发现并处理,因此侵权内容的完整程度越高,网络平台对相关侵权行为的注意义务也越高。
上述内容明确网络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有力打击“避风港原则”的滥用,还顺应了“尊重原创、保护版权”的趋势,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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