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注销过程中,会形成一个《注销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会有这样的表述“股东确认上述清算报告,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这样的承诺会否导致股东今后承担责任?,笔者结合案件,进行简单梳理。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 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公司清算时“标准”的程序是:
1、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对于“已知债权人”的认定并不以是否起诉、是否有生效裁判文书为依据。但是,从举证责任上来讲,若债权人已就债权进行起诉无疑其举证责任是最为轻松的。如果,债权人未在债务人公司注销前就债权进行起诉,债权人又未与债务人公司对债权进行结算、确认,那么即便是债权人确实对债务人公司享有债权,该债权也很难认定为已知债权。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将难以以清算组未依法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而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责任。本案中,结算义务发生在2015年,而公司解散注销时间为2020年5月份,在这段公司存续的五年时间里,债权人未曾以任何形式主张过权利,因此不能以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而追究清算组及股东的责任。
2、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如何认定属于全国或者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笔者,一直未找到认定的依据,而仅仅是通过网络上搜索“当地知名报纸”来简单 认定,如本案所辖区域,《青年报》、《东方早报》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回到本案中,债权人在公司解散后,绕开公司及股东,向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主张工程款,一审败诉二审予以维持。此后,又将公司股东、发包方、总承包方主张权利,显然自己主观上也并未存在作为所谓“挂靠公司”及股东承担责任的想法,更不会成为“已知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