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人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甲某借用A公司的资质并作为A公司的代表【分别为:签订合同代表、结算代表以及驻工地代表】与总承包方乙签订《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甲将A、B以及第三人乙某(与本案无任何关系)列为被告,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而事实上甲某仅仅是代表结算,乙方已经支付甲某的工程款并未交给A公司。此时,作为A公司应以何种案由向甲某提起反诉,从而主张已经结算工程款的返还?
根据分析,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最为恰当。但对于本诉与反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否可以提起反诉呢?那么首先了解一下“反诉”那些事:
一、优势:
二、条件:
三、反诉的提出时间:
四、受理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232条第1款: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民诉法解释》第232条第2款: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