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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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适用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1200人看过

在本人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甲某借用A公司的资质并作为A公司的代表【分别为:签订合同代表、结算代表以及驻工地代表】与总承包方乙签订《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甲将A、B以及第三人乙某(与本案无任何关系)列为被告,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而事实上甲某仅仅是代表结算,乙方已经支付甲某的工程款并未交给A公司。此时,作为A公司应以何种案由向甲某提起反诉,从而主张已经结算工程款的返还?

根据分析,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最为恰当。但对于本诉与反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否可以提起反诉呢?那么首先了解一下“反诉”那些事:

一、优势:

反诉可同本诉合并审理,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减少讼累,也利于查清事实,明辨是非。

二、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6、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7、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8、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9、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三、反诉的提出时间:

《民诉法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四、受理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232条第1款: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民诉法解释》第232条第2款: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综上,根据以上分析,本诉、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反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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