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中,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变得比较容易。反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则相对困难。其实,用人单位只要理顺法律规定,合理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同样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并结合实务,归纳出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的情形。
3、泄露商业秘密
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基本义务,故不管是否有书面约定,劳动者应遵守该项义务,不得泄漏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更不能利用秘密获取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因在实践中此类纠纷一般不会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4、劳动者过错
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属于职务行为,故由此带来的风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实践中只有在认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要求其赔偿损失,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等情形。
一般是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该损失由用人单位证明,依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赔偿比例。如果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予以扣除,但每月扣除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多重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对完成原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原用人单位不同意时,劳动者应当解除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如劳动者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赔偿的范围包括: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3)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承担违约金责任;4)违反服务期约定承担违约金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进行审慎义务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理想状态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是相互成就的“合作关系”。而实践中,双方互相却成为了不得不防的潜在“敌人”。用人单位应放弃“家长式”思维与劳动者进行良性互动。同时也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成为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