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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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帮信罪”

发布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1136人看过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来至今,已然成为了司法实务中的高发罪名之一。笔者接触到的案子中,有提供软件的,有出卖银行卡的(未收到出卖价款)。单就直接获利而言,数额较小甚至没有,但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则非常大。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行为边界不清、主观明知认定宽泛的问题,辨别不清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从而极易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不仅如此,最终量刑还会受基础犯罪的影响,可谓风险极端不可控。基于以上原因,有必要认识一下帮信罪,以便于提前预防。

根据法条规定帮信罪典型构成的行为包括:

互联网接入是通过特定的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以下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IP广域网的高带宽、高速度的物理连接。

服务器托管是指为了提高网站的访问速度,将您的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完善机房设施、高品质网络环境、丰富带宽资源和运营经验以及可对用户的网络和设备进行实时监控的网络数据中心内,以此使系统达到安全、可靠、稳定、高效运行的目的。托管的服务器由客户自己进行维护,或者由其它的授权人进行远程维护。 即由用户自行购买服务器设备放到当地电信、网通或其他ISP运营商的IDC机房。

网络存储(Network Storage)是数据存储的一种方式,网络存储结构大致分为三种:直连式存储(DAS:Direct Attached Storage)、网络附加存储(NAS:Network Attached Storage)和存储区域网(SAN:Storage Area Network)。由于NAS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较为熟悉,所以一般网络存储都指NAS。

通信传输(Communication)就是递信息的传,是指由一地向另一地进行信息的传输与交换,其目的是传输消息

上述四种行为,是正常经济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中介服务。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如果存在明知或推定明知的情形下,便有可能形成犯罪。比如,笔者办理的案件中,犯嫌提供APP,对价是软件本身以及运行期间的数据维护。在后台管理过程中,会直接看到犯嫌的客户通过软件得到的用户信息,但用途并不知情。待犯嫌的客户诈骗事发之后,犯嫌也被抓捕。在以上案件描述中,是推定了犯嫌明知售出之后,被犯嫌客户用来实施犯罪活动。而在另一个案件中,犯嫌通过实名办理各银行的一类卡并出卖,事实上对于卖出后的用途,自始不知情。面对这种有偿出卖的行为,同样采取了推定“明知”,银行卡用于实施犯罪活动,并提供支付帮助。又比如:行为人不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广告推广的主观故意;行为人不明知其帮助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人所取得的报酬其不知道是赃款;在主观上明知程度不详,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以及无法证实其是否为从事赌博活动提供了技术支持;等等类似行为,处在罪与非罪的状态之下,在证明非明知这个义务方面存在着较大的责任与难度。

综上,根据以上剖析,在企业注册、互联网推广、银行卡甚至电话卡售借等等看似“正常”的行为中,存在着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不能提前作出预防性动作(比如事前告知并留痕证据:不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很容易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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