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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等与郭XX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东海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郭XX、杜XX,原审被告杨X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6民初5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杨XX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杨XX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据此,杨XX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审理。
郭XX、杜XX对于杨XX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XX、杜XX系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确认郭XX、杜XX与杨XX、杨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政策性房屋包括两限房、自住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优惠价房、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及公租房等享受国家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房屋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故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杨X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杨XX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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