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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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XX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刘东海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XX公司(以下简称人人票公司)与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京02执746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人人票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付XX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人票公司称,人人票公司与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XX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05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我公司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但XX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追加XX公司唯一股东付XX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付XX称,我方不同意人人票公司的追加请求。
本院查明,人人票公司与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XX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05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XX公司,下同)向申请人(人人票公司,下同)退还人民币110980元并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11098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1591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本案仲裁费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交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部冲抵,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1591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因XX公司未履行义务,人人票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京02执746号立案受理。因XX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京02执7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XX〔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05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XX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7日,付XX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在审查过程中,付XX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XX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人人票公司申请追加该公司唯一股东付XX为被执行人,付XX应当举证证明XX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现付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人人票公司的追加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付XX为本院(2019)京02执74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XX〔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05号裁决书确定的北京XX公司应承担的清偿责任范围内,付XX与北京XX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张家口XX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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