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间达成的赡养协议,能够免除赡养义务吗?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冯莉为你解读
作者:冯莉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34次举报
2026-07-20
【导读】
在多子女家庭中,早年分家时约定“老大养母、老二养父”的情况十分普遍。可当其中一位老人离世后,另一位在世老人的赡养问题常常引发家庭矛盾。子女之间“分养父母”的内部约定,在法律面前究竟能否站得住脚?作为杭州婚姻家事律师,今天结合鲁法最新案例,为大家深度解析赡养义务的法定属性及家庭内部约定的法律效力。
一、真实案例回顾:兄弟“分养父母”引发的赡养纠纷
案情简介:
张某与妻子李某育有长子张某一、次子张某二。早年分家时,两兄弟口头达成赡养分工约定:由张某一负责赡养母亲,由张某二负责赡养父亲。2020年,李某因病去世。张某一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按照约定应由弟弟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因此拒绝再承担父亲张某的赡养费用及照料义务。
张某年老体弱,无稳定收入,遂将两个儿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个儿子共同承担赡养费。庭审中,次子张某二则以生活困难、家庭开支较大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
核心争议点:
子女间“分养父母”的内部约定是否有效?已尽到赡养一方老人义务的子女,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赡养另一方老人?
二、法官说法:法定赡养义务不可通过约定免除
在司法实践中,这是极易引发家庭伦理与法律冲突的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请注意关键词:“法定、强制性、不可免除”。
赡养父母是基于血缘亲属关系产生的身份义务,任何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两兄弟关于“分养父母”的分工,属于子女内部责任分配约定,不能对抗父母依法享有的被赡养的权利。
律师划重点:
既然赡养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那么以下理由统统不能作为拒付赡养费的依据:
内部约定无效: 现实中“分养父母”、“谁拿退休工资谁养父母”的情形,若隐含“赡养一方老人即可免除对另一方老人赡养义务”的意思,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义务不能抵扣: 赡养母亲的付出,是子女履行对母亲的法定义务;赡养父亲的责任,是另一项独立的法定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抵扣、不能相互抵消。
经济困难非免责事由: 仅以收入偏低、家庭开支较大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不符合免除赡养义务的法定事由。
三、判决结果:兄弟二人须共同承担赡养责任
虽然两兄弟早年有过口头分工,但在法律面前,法定义务高于内部约定。
本案判决逻辑如下:
确认赡养能力: 张某一、张某二均已长大成人,成家立业,具有赡养能力。
驳回免责抗辩: 张某一已尽到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但这不能成为其拒绝赡养父亲的理由;张某二的生活困难也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
共同承担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一、张某二每人每月给付父亲张某赡养费300元。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四、杭州律师冯莉提示:处理家庭赡养纠纷的三个“底线”
在处理此类家事纠纷时,除了法律条文,法官还会从公序良俗的角度进行考量,这也是我在代理案件时会重点向当事人释明的底线:
法定义务高于内部协议: 子女间的任何赡养分工协议,仅可作为内部责任分配的参考,绝不能作为对抗父母主张赡养权利的挡箭牌。一旦父母提出合法的赡养诉求,所有子女都必须依法履行。
赡养义务不能“功过相抵”: 很多子女认为自己照顾了父亲,就可以不管母亲,或者反之。在法律上,对每一位老人的赡养都是独立且必须履行的,不能因为对一方尽了孝,就获得对另一方“免责”的特权。
恪守孝道,及时尽孝: 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层面的温情坚守,更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附加条件,更不应随意推诿免除。
【结语】
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律虽有刚性规定,但更希望看到的是家庭成员间的温情与担当。鸦有反哺之义,羊知跪乳之恩,子女应珍惜当下,及时尽孝,莫等子欲养而亲不待,空留遗憾。
【个人简介】
冯莉律师,拥有11年婚姻家事领域实战经验,是杭州本地少有的具备“法律+心理学”双重背景的复合型专家。作为一名二胎妈妈,她不仅精通法律条文,更深谙婚姻家庭中的情感博弈与人性冷暖,更好的争取抚养权和保护孩子。
她长期专注于为杭州中产及高净值家庭提供有温度、可落地的家事法律服务。凭借对杭州各级法院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以及在复杂财产分割(房产、股权、拆迁安置、转移财产)领域的深厚造诣,冯莉律师擅长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情绪疏导与亲情修复,致力于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