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商铺经营,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了!
作者:冯莉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62次举报
2026-07-16
【导语】
在家庭共同经营商铺的过程中,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另一方能否以“未在借条上签字”或“对借款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近日,临清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夫妻共同经营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为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冯莉,我将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本案判决,为您深度解析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
一、案情回顾:商铺重装引出的债务纠纷
2021年10月,被告湛某某因名下个体工商户“某家具广场”需要重新装修,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及年利率。借款到期后,湛某某仅陆续偿还了7万元,剩余8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迟迟未还。原告张某某遂将湛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借款。原告主张,该笔借款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商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面对起诉,刘某某辩称,自己对涉案借款完全不知情,且从未在借条上签字,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法院裁判:属于共同生产经营,妻子需共担债务
临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某是否应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查明,湛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该家具广场。涉案借条明确载明借款用途为“家具广场重装经营”,且借款实际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法院指出,原告张某某已举证证明该借款直接用于商铺的重新装修,而该商铺系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实体,亦是家庭经济来源,属于典型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该债务虽以湛某某个人名义所借,但实质是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产生,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某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作为共同经营者,其享受了借款带来的经营收益,理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湛某某、刘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三、法官说法与律师提示:关键点解析
针对此类夫妻共同经营引发的债务纠纷,法律有着明确的裁判导向,旨在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
“共同生产经营”是认定共同债务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共同生产经营”并不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借款人或共同签字确认,关键在于借款的实际用途是否使夫妻双方共同受益。
“利益共享”必然伴随“风险共担”
本案中,借款直接用于商铺重装,该商铺作为家庭收入来源,其经营收益与风险均与夫妻双方直接相关。基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民事法理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尽管刘某某并非借款合同名义上的借款人,法院依然依法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之下,夫妻双方在经济层面形成法定的利益共同体,一方为维系家庭共同事业、提升家庭整体福祉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能以“未参与借款商议”等为由逃避责任。
恪守诚信原则,厘清内部权责边界
本案裁判清晰传达了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既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夫妻一方利用形式上的债务隔离规避义务;也向社会公众、尤其是从事共同经营活动的家庭发出明确的法治提示。在家庭共同经营中,夫妻双方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厘清内部权责边界,共担经营风险。
四、结语
婚姻不仅是人身身份的结合,更是经济利益的共同体。在涉及家庭共同经营、大额借款等重大财务决策时,建议夫妻双方加强沟通,明确债务用途与责任划分。如果您在家庭经营或债务承担中遇到类似困惑,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厘清权责,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个人简介】
冯莉律师,拥有11年婚姻家事领域实战经验,是杭州本地少有的具备“法律+心理学”双重背景的复合型专家。作为一名二胎妈妈,她不仅精通法律条文,更深谙婚姻家庭中的情感博弈与人性冷暖,更好的争取抚养权和保护孩子。
她长期专注于为杭州中产及高净值家庭提供有温度、可落地的家事法律服务。凭借对杭州各级法院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以及在复杂财产分割(房产、股权、拆迁安置、转移财产)领域的深厚造诣,冯莉律师擅长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情绪疏导与亲情修复,致力于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