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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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藏匿孩子并以“孩子意愿”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驳回!

作者:冯莉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138次举报
2026-03-16

【摘要】在离婚纠纷中,一方通过抢夺、藏匿孩子,制造“孩子愿意跟随生活”的表象,进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这种“生米煮成熟饭”的策略是否可行?湖南株洲天元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冯莉为您深度解析今天的案例。

一、案情回顾

2011年,李某(男)与刘某(女)登记结婚,并先后育有一女小刘(案发时11岁)和一子小李。2020年,两人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明确女儿小刘由母亲刘某抚养,儿子小李由父亲李某抚养。判决生效后,李某不仅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还将女儿小刘强行带走并藏匿,导致刘某长期无法探望和联系女儿。

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其主要理由是:女儿自幼随其在深圳生活,目前处于学习关键期,不宜改变环境;且女儿已年满11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

面对李某的诉求,母亲刘某辩称,李某存在抢夺、藏匿子女的恶劣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且该行为对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伤害,不应得到支持。


二、法院裁判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变更抚养关系必须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原则。在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随意变更抚养权会破坏孩子既有的稳定生活,不利于其成长。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如此裁判的核心逻辑在于:

1.尊重意愿非唯一标准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应当尊重,但并非变更抚养权的唯一依据。法院需综合考量抚养能力、环境稳定性及是否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2.违法“抢娃”不获利:李某无视生效判决抢夺、藏匿孩子,这种违法行为不应成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相反,该行为破坏了亲子关系的正常维系

3. 穿透“表象”探求“真实”:法官通过“云上法庭”与小刘直接通话,发现其表达了对母亲的思念。法院认为,在长期单方控制下,孩子所表达的意愿可能受干扰,不能直接采信单方面录制的视频证据


三、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冯莉深度解读

冯莉律师强调:企图通过“抢孩子、藏孩子”来争夺抚养权的行为,在法律上面临着无法逾越的障碍:

1.“孩子意愿”不是唯一的“尚方宝剑”
   很多家长误以为孩子满了8周岁,抚养权就完全由孩子说了算。实则不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应当尊重,但并非唯一决定因素。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量父母的抚养条件、抚养环境的稳定性、是否存在虐待或不尽抚养义务等法定情形。本案中,李某与刘某均具备抚养能力,且无证据证明刘某抚养对孩子不利,仅凭单方面获取的“意愿”难以撼动生效判决的稳定性。

2.违法“抢娃”行为将导致“负面评价”
   法律绝不纵容违法行为获利。李某无视法院生效判决,采取抢夺、藏匿的方式阻断孩子与母亲的正常联络,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根据相关司法判例精神,这种因违法行为造成的“孩子长期随一方生活”的既成事实,不应成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相反,这种行为会成为法院考量“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时的减分项,甚至可能导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

3.法院会穿透“表象”探寻“真实意愿”
   面对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表达,法官并非全盘采信。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其意愿容易受共同生活一方的引导或控制。本案中,法官通过视频通话直接与孩子交流,正是为了排除干扰,探寻孩子内心的真实想法。如果孩子在被藏匿期间表达了对另一方的思念,这恰恰说明其此前的“选择”可能并非出于本心,而是长期隔离导致的认知偏差


四、律师结语

冯律师建议:

抚养权的归属,本质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而非父母双方博弈的筹码。如果确实存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如直接抚养方患重病、有虐待行为等),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进行诉讼。切勿采取抢夺、藏匿等极端手段,这不仅会给孩子带来二次心理创伤,也会让自己在法律层面陷入被动,最终得不偿失。

在处理家事纠纷时,请多一份理性,少一份冲动,让法律成为解决问题的准绳,而非挑战的对象。



【作者简介】

冯莉律师,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法律与心理学双重背景。专注于杭州地区的婚姻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纠纷。擅长处理涉及公司股权、房产拆迁及高净值家庭的复杂案件,致力于用法律的专业和心理的温度解决您的家庭烦恼。

冯莉律师,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婚姻家事业务部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家事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151142888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1330120151142888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