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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与王XX、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冯莉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1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沈XX诉被告王XX、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冯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戴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XX返还原告借款80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XX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以上合计86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戴XX对被告王XX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令被告王XX返还原告借款56000元。
被告王XX、戴XX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9月8日,被告王XX出具《借款合同》一份,载明:兹有王XX向沈XX借到人民币小写: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30日,本借款逾期未归还由戴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注明:担保人期限为归还之日后两清)借款人、担保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或违约,债务人有权在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孳息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戴XX在担保人处签字。原告于当日向被告王XX交付借款80000元,被告王XX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由沈XX借予本人用于工程用途的人民币(小写)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银行转账方式收到。收款银行卡号:62×××91,开户行:杭州XX。后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4000元,经原告催讨,剩余借款本金56000元未归还,故诉至法院。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律师费用60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条》、交易详细信息、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王XX尚欠原告借款56000元,事实清楚,理应归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戴XX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原告要求其对被告王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XX借款本金56000元;
二、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XX律师费6000元;
三、被告戴XX对被告王XX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保全费880元,合计1855元,由被告王XX负担,被告戴XX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王XX、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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