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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杭州XX公司、张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冯莉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1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与被告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张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张XX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驳回其异议申请。张XX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其上诉。诉讼中,XX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X的诉讼代理人方XX、梅XX,XX公司和张XX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冯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书》;2、判令被告XX公司立即将重型厢式货车(号牌号码:浙A×××××,品牌型号:乘龙牌LZ5250XXYM5CA,车辆识别代号:LGGX4C359DL842323,发动机号码:875XXXX1562)过户至登记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XX公司立即返还押金2000元、管理费1200元;4、判令被告XX公司立即向原告赔偿营运经济损失150000元(按每月30000元标准从2019年2月26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以及赔偿从2019年7月26日至上述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时止按每月30000元标准计算的营运经济损失;5、判令被告XX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6、判令被告张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因车辆快递营运需要,经他人介绍,向张XX购买重型厢式运输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Z5250XXYM5CA,车辆识别代号:LGGX4C359DL842323,发动机号码:875XXXX1562),用于车辆营运。对此,原告陆续向张XX支付车辆转让款共计10.5万元,相关办证、过户等手续均由张XX具体办理,车辆登记至张XX为法定代表人的XX公司名下,车辆号牌为浙A×××××。基于此,2019年2月26日,原告与XX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中,双方对于车辆挂靠至XX公司名下进行营运,由XX公司办理营运证,营运收益归原告所有,押金和管理费的支付,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同日,原告依约向XX公司支付了押金2000元及管理费1200元。然而,XX公司至今未能为原告上述运输车办理道路运输证(营运证)等相关证件,将本具有营运资格的车辆转为了不具有营运资格的车辆,导致原告向张XX购买上述重型厢式运输车进行挂靠营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车辆闲置,无法进行车辆营运。对此,原告有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认为,张XX作为多年经营车辆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自己经营的XX公司无法办理运输车营运证的情况下,仍旧一手操办将上述运输车辆转让给原告,并登记至XX公司名下,又以挂靠的形式由原告以XX公司名义进行所谓的车辆营运的行为,但是,因上述车辆缺少道路运输证(营运证),成为了非营运车辆,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XX理应对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提起诉讼。
被告XX公司答辩并反诉称,陈X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其车辆并非从张XX处购买,而是通过他人介绍在杭州XX公司处购买,随后挂靠在XX公司处。(车辆登记证书中可以显示)并且当时陈X因为购车资金不足向张XX借款20000元支付购车尾款,承诺一个月内还清但至今未还。其在民事起诉状中写明涉案车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车辆闲置。但根据XX公司从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调取该车辆的行驶轨迹来看,车辆每天都在使用,并且都跑的高速。陈X自始至终都是知道车辆是非营运性质的,不需要办理所谓营运证,现在国家也没有营运证一说了,客观上无法给被答辩人办理“营运证”。其在购买该车辆后过户于XX公司处就是“营转非”,这一点在其自己手头的行驶证上也写的非常清楚。并且,购车尾款也是在办理了过户登记和行驶证之后才支付给XX公司的。如果需要办理相关营运证,是需要费用的,而陈X从来没有向XX公司缴纳过。故,陈X从来只是为了省每年几千元而自己不要办理营运证,现在想提前解除合同,故意找出来的说辞。办理营运证也不是合同必须的义务,合同是模板合同,挂靠的车辆都签订的,但是不要办理相关证件的,XX公司就不给办理,况且现在国家已经没有营运证了,只有是道路运输证,所以客观上无法给被答辩人办理所谓营运证。本案中双方的合同还处于合同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要支付XX公司违约金以及押金不予退还。(合同第九条)XX公司是通过车辆挂靠在公司,赚取每年的保险、挂靠费、辅助办理相关证件盈利的,陈X提前解约,造成XX公司极大损失。管理费是按年支付的,已经挂靠了一年了,故不应当退还。陈X不存在停运的经济损失,故也不应当得到支持。根据车辆的行驶轨迹,车辆并没有停运,那么不存在损失,并且提出的损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据查,陈X是将车辆租给XX使用的,每个月1万多元。其一方面正常使用,靠车辆赚钱,另一方面主张损失,极度不诚信!根据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书》,协议约定挂靠期限为2019年2月26日至2024年2月25日,共计5年,管理费每月100元。办理过户登记后,XX公司将车辆和行驶证交于陈X使用,已经全面履行了自身义务,但陈X无故要求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陈X支付违约金20000元;2、判令陈X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以上费用合计:27000元;诉讼费用由陈X承担。
被告张XX答辩称,其个人与挂靠合同无关,陈X要求其承担责任缺乏依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浙A×××××号重型厢式货车,于2019年2月20日转移登记在杭州XX公司名下。在陈X购买该车辆后,于2019年2月26日转移登记在XX公司名下。陈X在2019年2月24日-2月26日,通过自己及其配偶共向张XX付款10.5万元。XX公司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将车辆的使用性质登记为“营转非”。
同日,XX公司(甲方)与陈X(乙方)签订《挂靠协议书》一份,载明:乙方自愿将自购的上述车辆挂靠在甲方,以甲方的名称登记上牌及办理营运证。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甲方办理牌照、行驶证、营运证、实施车辆注册资产后,车辆由甲方交给乙方使用,产生的效益归乙方支配和使用,同时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车辆的车牌号、营运证、行驶证等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管理费每个月缴纳100元,每年应缴纳1200元;押金应缴纳2000元;合同期限从2019年2月26日至2024年2月25日止,共计5年。合同期间,乙方不得将挂靠车辆过户,如乙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经甲方批准后可办理,押金不退还并应缴纳2万元违约金;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的行为,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时,违约方除赔偿损失以外同时还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当日双方还签订《货运车辆安全营运责任书》一份。陈X于当日向XX公司缴纳了押金2000元,并支付了1200元的管理费。
根据浙A×××××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轨迹,车辆挂靠期间在正常使用。现当事人产生争议,遂成诉讼。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由陈X提交的《挂靠协议书》、《货运车辆安全营运责任书》、机动车行驶证、收据、转账凭证、车辆照片,由XX公司提交的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车辆违法信息查询、浙A×××××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轨迹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从陈X与XX公司之间的《挂靠协议书》、《货运车辆安全营运责任书》内容及浙A×××××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车辆型号,应当认为陈X购买车辆的目的是用于营运。陈X主张,《挂靠协议书》中所载明的需办理的“营运证”,应理解为车辆营运所需要的证件,即《道路运输证》,与挂靠合同目的相符,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在办理该车辆的行驶证时,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营转非”,且未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对陈X利用车辆进行合法营运造成障碍。XX公司主张,陈X对车辆性质“营转非”是明知的,且是其自己不要办营运证。该主张与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不符,也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由于XX公司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营转非”,且未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陈X主张其购入的车辆不能进行合法营运,挂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挂靠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陈X要求XX公司退还押金,返还管理费,并将车辆过户至其名下,本院予以支持。陈X根据挂靠合同约定,要求XX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要求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对于损失的后果及该损失后果高于违约金数额,应当由主张方承担证明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行驶轨迹判断,可以认定该车辆日常行驶在高速公路中,且常为深夜、凌晨,符合运营车辆的行驶规律,与一般家庭自用车辆的使用状态不符。陈X要求XX公司按每月3万元的数额赔偿损失至车辆过户止,该数额远高于其购车价款,该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陈X要求张XX对XX公司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XX公司要求陈X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律师费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陈X与杭州XX公司所签订的《挂靠协议书》;
二、杭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陈X将浙A×××××号重型厢式货车过户至陈X名下;
三、杭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X押金2000元,管理费1200元;
四、杭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X违约金2万元;
五、驳回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杭州XX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86元,合计3268元,由陈X负担2830元,由杭州XX公司负担43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杭州XX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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