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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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未聘律师导致败诉,二审聘请律师发现关键证据成功改判

发布者:杨凯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30日 909人看过 举报

2020-04-3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1月至20188月期间,被告李某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张某借款,其中多次使用李某及其妻子魏某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借款和归还借款。双方于2018年年底对账后,由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并承诺还款时间。但李某并未按照借条约定归还借款。原告张某(未委托律师代理)遂向法院起诉李某、魏某,要求归还借款。魏某以对借款不知情,银行账户由李某掌控为由,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由李某承担还款责任,魏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律师代理案件。

【承办经过】

律师审查相关证据、判决书后,认为魏某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系案件争议焦点之一,但判决书对此说理较少,遂联系法院阅卷,重点对庭审笔录进行了研究。发现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也并未对这一争议焦点提供相关证据,只是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单方叙述,一审法院也并未对这一争议焦点进行重点审查,因此律师在二审中,应当这一争议焦点进行重点论述。

理清思路后,律师查询了李某、魏某的婚姻关系情况、注册企业信息,并在其中发现了关键证据,结合魏某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以张某出借的借款系李某、魏某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重点论述,并与二审法官进行沟通。

【办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终审改判魏某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办案总结】

1、律师能够利用专业知识发现当事人忽略的,涉及案件的关键证据,能够提供专业角度的观点并进行论述。本案一审中,原告未委托律师代理,未能抓住案件关键并提供证据,造成不利后果,二审中律师发现关键证据,成功改判。

2、不要外借银行账户(银行卡)。银行账户交由他人使用,不仅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甚至在特定情况下需要与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并没有使用借款。更严重的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等刑事罪名。

 


杨凯律师,法律专业学士、硕士学位,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等。2011年毕业至今一直从事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94
  • 擅长领域: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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