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庞某与被告张某、杨某系同村居民,庞某从事安全网制作,张某、杨某从事安全网销售工作。自2012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杨某多次从庞某处购买安全网,双方从未签订过合同,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6年3月3日。2018年,庞某与张某、杨某进行对账,张某、杨某出具欠条一份,明确共拖欠庞某货款89000元。2019年初,张某、杨某归还6000元后,以无力支付为由不再支付。庞某无奈,遂准备起诉。
【承办经过】
律师接到庞某的委托后,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审查。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依然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关于被告拖欠货款应当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问题,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建议原告从最后一次交货时间起算逾期付款损失,最终原告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起算。关于这部分损失,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从起诉之日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放到本案中时间为2019年10月,与2016年4月相差3年之久,虽然本金数额并不大,但3年多的损失对于原来来说数额也不小。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与承办法官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并提供了相应的司法判例供承办法官参考。
【办理结果】
承办法官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被告支付的逾期付款损失应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
【律师建议】
经过此案,律师强调一下几点。首先,不论亲疏,建议签订合同,可以根据亲疏关系,对条款进行调整;其次,作为买方,应当及时支付货款或积极与卖方协商,避免累诉;最后,对于能反映交易过程的证据,应注意保存。
杨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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