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基层监察委对张某三笔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实进行了立案调查,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张某委托本人参与案件提供辩护服务。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获取案件卷宗材料及起诉意见书。阅卷后向张某核实了相关案情,在确认卷宗证据显示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后,向张某阐明、核实了相关量刑方面的事实,确认张某存在自首、认罪态度好、案发前归还挪用款项以及案发后积极上缴违法所得。
向张某确认案件的定罪及量刑事实后,与案件承办检察官沟通能否办理认罪认罚,并就量刑建议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在征求张某的意见后,一同与承办检察官确认办理认罪认罚事宜。经过几次沟通后,最终帮助张某获得最低的有期徒刑及缓刑量刑。
本案中,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在阅卷、向当事人核实后,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认罪认罚相关情况,一方面代表了张某对于案件的态度,一方面也帮助其获得最低的有期徒刑及缓刑,案件的办理效果较好。
目前国家司法机关认罪认罚制度已经铺开,辩护律师在定罪事实与证据非常充分的前提下,积极与司法机关就量刑问题展开充分沟通,不仅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为当事人谋求最好的量刑结果。
杨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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