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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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员从事股票证券买卖,构成犯罪——张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发布者:杨凯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6日 15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20年底,张某先后设立多个营业部,通过网络招聘等形式先后招聘50余名员工。员工入职后,由张某就股票买卖等进行培训。培训完毕后,由张某提供资金和账号,员工通过网络进行股票交易,盈利后张某提取相关提成,亏损后绝大部分由张某进行填补。2022年初,某公安局以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改为取保候审。

办案过程

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张某,将相关情况与张某进行了沟通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张某取保后,律师多次与张某沟通,提醒其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案件审查起诉后,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律师提出由于张某从事的是外国股票的买卖,未造成国内市场秩序的混乱和影响等。律师还考虑到,如果以非法经营定罪量刑,张某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会比较严重。最终,在检察院坚持起诉的前提下,律师建议将罪名变更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案件起诉后,律师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提出检察院量刑过重等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1、开展业务工作等,需提前了解是否需要相关资质,对于需要资质的,应当先办理资质,否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等。

2、虽然国家未出台法律禁止买卖外国股票,但并不意味买卖外国股票的行为是合法的。要从买卖的形式、手段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如张某仅是自己买卖外国股票,其行为并不构成违法犯罪,但组织他人一起买卖,并提供资金、账号等,从本案的结果来看,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开设金融机构的行为,虽然未对国内证券市场造成影响,也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但开设金融机构是需要批准的,因此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开展这项业务是违法犯罪。

3、本案中,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与办案人员在合法的范围内开展了必要且充分的沟通,使办案人员能够更加充分的了解案情以及张某的实际情况,与张某的取保候审、罪名变更等起到了一定作用。


杨凯律师,法律专业学士、硕士学位,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等。2011年毕业至今一直从事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94
  • 擅长领域: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