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凯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6日 9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路某向杨某、张某供应货物,双方由于同村认识,且长期合作,一直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15年4月杨某、张某向路某购买最后一次货物后,未付款。路某多次要求付款,杨某、张某多次出具欠款说明,于2016年1月出具第一份欠款说明,并于2018年5月出具最后一次书面欠款说明。但之后却依然迟迟不予付款。路某无奈,只能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张某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利息支付的起止时间。
代理律师在接受路某委托后,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证据材料等,提出对策。虽然根据目前一般的裁判规则,此案的情况多数情形利息的起算时间为起诉之日。但本案由于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未约定交货和付款时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交货时即付款。因此利息应当自2015年4月起算,但由于2015年4月最后一次交货的证据不足,建议自2016年1月开始计算利息。最终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杨某、张某自2016年1月开始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
建议
1、对于比较明确的买卖合同涉及货款支付的纠纷,从原告减少损失(即减少被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角度考虑,应当找专业律师咨询或代理。
2、在从事买卖过程中,尽可能的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