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凯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7日 5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通过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被告,被告将工程转包给实际实际施工人。工程完工后,原告第一时间对工程进行审计,并要求发包人、实际施工人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中一笔付款,由于实际施工人重复申请,原告财务人员疏忽,导致向被告额外支付工程款。由于合同为原被告签署,因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一事,无果后,起诉。
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额外收到的工程款,为双方口头约定施工项目工程款,并非多付。原告则提供审计报告、付款凭证等证据支持己方主张。被告却未提供任何证据。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额外收取的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退还原告。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原告胜诉的关键在于及时完成了工程款审计,明确了工程的最终款项,并据此主张被告退还多收取的工程款。
建议:
1、工程完工后应尽快进行工程款审计,并由各方进行确认。
2、若多收取工程款,作为企业,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该退就退,避免给自己的商誉带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