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凯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09日 2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4年孙某与李家庄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李家庄将十亩土地出租给孙某用于建设厂房,租期十年。李家庄按照约定提供了土地。后国家出台政策,不允许村集体将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孙某建设的厂房为违法建筑,并进行了拆除。李家庄虽然对孙某的厂房拆除无需承担责任,但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矛盾,对孙某进行了补偿,孙某未提出异议。2021年7月,孙某突然向李家庄村委会提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协议,李家庄村委会工作人员向孙某说明了目前村里土地的性质和规划情况,表示李家庄已经无权修改土地性质和规划,无法提供土地。孙某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协议。
【承办经过】
律师作为村委会的法律顾问,积极与2004年办理租赁的相关工作人员沟通,进一步了解案情。与自然资源局沟通,确定村里土地的性质已修改为建设用地,且涉案土地已经规划为住宅等,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同时,对于孙某的损失,在没有违约的前提下,村委依然进行了补偿。根据租赁协议约定,国家政策的出台,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租赁协议实际也已终止。审理过程中,律师与法官进行了充分沟通。庭审过程中也向法庭及孙某列举了相关政策法规。最终,孙某决定撤诉。
【办案总结】
1、不论何种原因,起诉应当以能够履行、能够执行为前提,不可乱提诉讼请求,否则必会影响案件结果。
2、起诉、应诉应寻求专业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