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凯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5日 16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a与b曾系恋爱关系,期间a为b以及ab两人共同花费近20万元。后双方分手,分手后ab两人协商确定,两人在恋爱期间的花费,部分为a向b提供的借款,且b出具借条,明确借款10万元。后在a的催促下,b偿还5万元,并重新出具欠条,明确欠款10万元,已偿还5万元,仍欠5万元。之后a不断催促b继续还款,但b迟迟不予履行,a无奈提起诉讼。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b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从案件的的事实和审理来看,ab曾是恋爱关系,双方共同消费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在账目问题上,a提供向b转账的证据相对欠缺,实际上也不可能在账目问题上提供很多有力证据。本案的关键点在于b两次出具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书面文件,两次确认金额为10万元,且其中归还了5万元。从这个角度考虑结合双方曾为恋爱关系,将共同的消费或者a为b提供的消费转化为借贷关系,法律上是允许且ab之间是可以操作的。最终法院也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
建议
1、恋爱期间的大额流水,要尽可能保留;
2、共同消费转化为借贷,建议以合同形式确认,明确前因后果,最大程度的保护己方权益
3、共同消费转化为借贷,作为拟成为借款人的一方,签署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欠条等书面文件,代表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因此一定要提前考虑清楚,避免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