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凯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8日 8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张X向王五借款二百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张X、张X以各自名下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张X归还了部分利息,对于剩余利息及本金暂时无力偿还。后王五向法院起诉,要求张X归还借款及剩余利息,张X、张X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经过】
律师接受张X委托后,对事实及证据进行了梳理和审查,发现本案中有明确的借款合同及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明确,且出借人已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作为张X的代理人,重点放在了抵押合同法律关系及抵押权是否生效的问题上。律师发现,张X张X的两套房屋均没有对抵押进行登记,不能对抗已登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且根据相关规定,仅是在剩余的价值内承担补充偿还责任,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张X、张X的还款范围和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X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效降低损失。
【办案总结】
1、即使原告在事实占理,且证据充足,被告也要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2、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未登记的情况下,抵押合同并非无效,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提供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