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被告人隋某为某危化品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了为企业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将危化品处理资质外借给第三人。第三人在处理危化品的过程中,将危化品运至浙江某地,雇佣工人处理危化品的过程中,工人出现中毒症状。当地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作出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当地中院以罪名错误为由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检察院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
点评:
辩护人根据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从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金额、事发后的处理、自首等多方面进行辩护,特别是对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进行了充分的论述。最终被告人隋某被判缓刑。
建议:
1、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企业资质,特别是特殊行业,资质不要外借。
2、刑事案件中出现造成损失的情形时,要力所能及的对损失进行赔偿。
杨凯律师

关注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