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1年,原告刘某将其用宅基地置换的三套房屋中的一套赠与给长孙刘小某,并与长孙之父刘大某签订附义务赠与合同。但由于宅基地面积不足,此套房屋需要另行支付十余万元。长孙支付后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并一直以自己的名义支付物业费、水电费等。2019年,由于刘大某不履行合同义务,刘某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法院经审理撤销了赠与合同。2020年刘某又起诉刘大某、刘小某,要求归还赠与的房屋。
【承办经过】
根据刘某的叙述,涉案房屋归刘某所有。由于房屋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刘某提供了房屋所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但证明中并无经办人签字,证据效力存疑。开庭过程中,被告刘某提供了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房屋当时刘某仅是获得了购买权,并无所有权,居委会主任在证明中签字确认。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获得的是房屋的购买资格,并无所有权,且刘某已经将所有权赠与给刘小某,因此本案刘某并无权要求刘小某归还房屋。
【办理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1、签订合同,应当由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的,应当与第三人也进行协商,无误后要求签字。
2、证明等证据材料的效力问题,此类证据除加盖公章之外,应当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3、当事人为保证自己的权益,应当真实的向律师叙述案件事实,任何隐瞒都可能引起败诉。
杨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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